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蓄电池核对性充放电的注意事项1、蓄电池核对性放电的必要性 变电站中直流系统是一个独立的电源,不受站用电及系统运行方式的影响,为信号设备、保护、自动装置、事故照明等提供直流电源。正常运行时,电池以稳压浮充方式运行,其浮充电流应满足补偿电池自放电及维持氧循环的需要。而长期处于稳压浮充方式运行的蓄电池,其极板表面将逐渐产生硫酸铅结晶体,堵塞极板的微孔,阻碍电解液的渗透,增大了蓄电池的内阻,降低了极板中活性物质的作用,使得蓄电池容量大为下降。而核对性放电能客观、准确地测出蓄电池的真实容量,同时可使蓄电池得到活化,容量得到恢复,使用寿命延长,因此有必要对蓄电池进行核对性放电,以保证直流电源系统的可靠运行。 2、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核对性放电周期 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俗称“免维护蓄电池”,“免维护”仅指无需加水、加酸、换液,而日常的检测和维护仍是必不可少的。 根据规程要求,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,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,以后每隔2-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,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,每年应作一次核对性充放电试验。 3、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核对性充放电方法 3.1一组阀控蓄电池。这时不能退出运行,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,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%,在放电过程中单体蓄电池电压还不能低于2V。放电后,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,在蓄电池组电压达到(2.30~2.33)V×N时转为恒压充电,当充电电流下降到0.1I10时,应转为浮充电运行,反复几次上述放电充电方式后,蓄电池组容量可得到恢复。 3.2两组阀控蓄电池。这时可一组运行,另一组断开负荷,进行全核对性放电。进行全核对性放电时,放电电流以I10电流恒流进行,当单体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到1.8V时,应停止放电,隔1-2h以后,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-恒压充电-浮充电。若经过三次全核对性放电蓄电池组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以上,可认为此组蓄电池的使用期限已到,应安排更换蓄电池。 |